關於第20929089號“Le Boni”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3 13: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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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29089號“Le Boni”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39號
申請人因第20929089號“Le Bon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929238號“BON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729854號“BONI HOMM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具有明顯區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985677號“LE B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期滿未續展,該商標將無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因期滿未續展註冊,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三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其次,申請商標“Le Boni”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BONI”、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文字“BONI”,字母構成、呼叫相近,整體視覺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腰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皮帶(服飾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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