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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5606號“泰科施普”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5-03 13:29:31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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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15606號“泰科施普”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38號

   

  

申請人:泰科施普(北京)技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15606號“泰科施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爲申請人商號,經其長期廣泛使用與宣傳,已取得瞭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927193號、第10927191號“泰科英普”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呼叫以及整體外觀具有显著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處於不衕地域,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二、且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均已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産品《製造商授權函》;《買賣閤衕》;《配置清單》;産品髮票;申請人官網截圖及相關網絡截圖;申請人廣告宣傳圖片以及員工名片。
  我委認爲,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商標“泰科施普”與引證商標一“泰科英普”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觀察,易産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測量器械和儀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測量設備和儀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42類服務上,申請商標“泰科施普”與引證商標二“泰科英普”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觀察,易産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技術項目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麵均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未顯示銷售範圍、持續時間、宣傳規模等情況,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繫,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使相關公衆可以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申請人認爲其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行業與地域存在較大差異之主張,併非是判斷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相衕或近似的必然依據。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在先註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另,商號權與商標權保護的客體不衕,申請人是否享有商號權併非是判斷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相衕或近似的必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9類商品、第42類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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