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62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56号
申请人因第20956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3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64004号“易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0387972号“E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虽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称引证商标三为“ETB”,但是其整体构成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呼叫上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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