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7684号“创宁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24号
申请人因第20587684号“创宁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9217223号“创宁”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引证的第19796493号“匠”商标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96945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商标局引证的第20332420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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