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4607号“碗上叫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77号
申请人因第20694607号“碗上叫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的标识,由文字及图形组成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站评价信息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碗上叫鸡”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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