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83904号“泉林本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5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7日对第14083904号“泉林本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大型制浆造纸集团公司,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泉林本色”商标,其中第8754300号“泉林本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且经使用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具备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任何区别,且其关键词“泉林”与申请人的商号相同,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傍名牌的恶意抢注行为,不仅复制、摹仿了申请人的驰名品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风气。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一张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其内容为:
1、申请人商标的注册证;
2、“泉林本色”纸品超市、活动以及不合格产品回抄等图片;
3、相关荣誉、证书以及生活用纸质量控制方案等;
4、有关“泉林”的报刊、杂志报道等;
5、“泉林本色”生活用纸的网络销售情况、进入超市的清单以及申请人销售情况汇总表;
6、百度、京东、淘宝等网络有关“泉林”、“泉林本色”的搜索结果页;
7、其他企业的“ 泉林本色”商标注册资料;
8、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国家重点产品证书以及相关产品图片等;
9、客户满意度调查资料;
10、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纸和纸板亮度(白度)最高限制;
11、相关广告截图、新品发布会、展销会等图片及网页资料;
12、申请人的合作协议、代理发布合同、发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