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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3472号“妙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13 14: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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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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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3472号“妙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都冀舟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莲沣
  
  
申请人因第9413472号“妙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586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宋莲沣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恳请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书中写明的被申请人为陈俊,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宋莲沣,故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随意并草率,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商位证及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撤销复审申请书首页;
  3、网销宝截图及标王数据资料;
  4、阿里巴巴网站后台销售记录截图、产品详情页面截图;
  5、购销合同书、营业执照、微信转账凭证及送货单;
  6、产品销售公证书。
  7、部分产品实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撤销案卷卷宗,被
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上述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外,另有以下证据(复印件):
  8、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9、商贸城招商资料及证明;
  10、被申请人的工厂车间、产品库存及店铺照片;
  11、部分产品实物及送货单;
  1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13、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订货合同、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部分实物;
  14、加工定做协议书及托运单;
  15、产品销售公证书发票。
  我委将被
申请人于商标局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副本一并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1年05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浴室防滑垫;汽车用垫毯;防滑垫;地毯底衬”等商品上,于2012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06月28日起至2022年06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08月0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义乌宜美家居用品厂(普通合伙)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13为被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订货合同及相关的票据,上述证据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标为本案复审商标,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7、9、11阿里巴巴网站后台销售记录截图、产品实物及商贸城招商资料及证明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防滑垫;地垫;地毯”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汽车用垫毯;地毯底衬;门前防滑垫;亚麻油毡”商品与“防滑垫;地垫;地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席;墙纸”商品与“防滑垫;地垫;地毯”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垫席;墙纸”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垫席;墙纸”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地毯;浴室防滑垫;汽车用垫毯;防滑垫;地毯底衬;门前防滑垫;亚麻油毡;地垫”上予以维持,在“垫席;墙纸”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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