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6092号“鎌倉MAKER'S SHI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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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46092号“鎌倉MAKER'S SHI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60号
申请人因第20946092号“鎌倉MAKER'S SHI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镰倉”可指日本镰倉时代,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使用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设计有别于普通文字商标,具有很强的设计感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鎌倉”位于日本神奈川县,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中的“MAKER'S SHIRT”含义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即“制造者”、“衬衫”等,将该商标用于衬衫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及具有了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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