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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81647号“JD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2 06:40:42    0670网络整理    262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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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81647号“JD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45号

   

  

申请人:上海杰帝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1681647号“J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36423号“J.D.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63482号“J.D.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与温州市集杰时装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基本信息;
  3、广告宣传合同及媒体的报道;
  4、产品宣传画册及产品图样、包装袋;
  5、各地店铺照片;
  6、网络的检索及宣传证据;
  7、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J.D.V”系列商标;
  8、申请人官网介绍;
  9、引证商标在国外注册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防水服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争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相关条款中。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JDY”与引证商标一“J.D.V”、引证商标二“J.D.V”在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防水服、婚纱、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雨衣、防水服、婚纱、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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