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20533032号“ALTITU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11:12:5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579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533032号“ALTITU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12号

   

  

申请人:比革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33032号“ALTITU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58039号“ALTITUDE TRAINING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读音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希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指定产品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LTITUDE”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套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