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43151号“稼镁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1:10:2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25
关于第21243151号“稼镁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41号
申请人因第21243151号“稼镁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稼镁”商标,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概况。2.申请人产品在我国销量及排名情况。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4.申请人产品照片、广告宣传材料、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稼镁”商标商标档案。6.其他类似情形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的“镁”字为一种元素,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