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7888号“驰色Keep Col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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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47888号“驰色Keep Col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75号
申请人因第20947888号“驰色Keep 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合理创作,具有独创性和特定的商标含义,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特定的含义及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购货合同、出库单、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Keep Color”可译为“保持颜色、不褪色”等含义,加之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驰色”的呼叫也易被理解为具有上述含义,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指甲擦光剂;指甲油;假指甲等商品上,仅仅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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