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5883号“启通建设Qito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3: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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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5883号“启通建设Qito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47号
申请人因第20875883号“启通建设Qito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45291号“QITONG及图”商标、第14721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广告图片、网络宣传页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认读文字中“建设”及对应英文“Constructio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启通”及“Qitong”作为显著认读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认读文字“QITONG”,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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