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4133号“富豪闯三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3: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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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4133号“富豪闯三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74号
申请人因第20844133号“富豪闯三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设计,申请商标游戏软件已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独创设计和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95740号“闯三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9488号“豪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72717号“富豪特FUHAO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38285号“大富豪Business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图形要素、设计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部分网络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0月13日,至我委对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富豪闯三国”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闯三国”、引证商标二“豪富”、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大富豪”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续展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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