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72466号“CENTUR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13号
申请人因第17972466号“CENTUR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423399号“Centur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电焊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依法被商标局撤销,目前有效商品为“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衡量器具;量具;电线;避雷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焊接和锡焊设备;电焊接设备;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衡量器具;量具;电线;避雷针”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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