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2195号“LOO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30号
申请人因第20842195号“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极强显著性及唯一性,并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05715号“看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19582号“LOOK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03671号“L 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61022号“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字形设计、整体表现形式、含义与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LOOK”与引证商标二“LOOKLOOK”、引证商标三“L LOOK”、引证商标四中的英文部分“look”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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