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95732号“ME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69号
申请人因第18595732号“ME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61848号“MEILAN”商标、第9675100号“Melon”商标、国际注册第1200357号“ME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元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形象上均不相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第42类服务项目以及服务商标的特殊性,申请商标对于相关消费者来说,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的商标,消费者能够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其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5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远程数据备份;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用于压力驱动机器、机器和设备部件用装置的建筑制图、质量控制、材料测试、技术项目研究、工程测量、工程建造、机械研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MELAN”与引证商标二英文“Melon”、引证商标三英文“MEDA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第42类服务以及服务商标的特殊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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