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22198号“花样男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97号
申请人因第19422198号“花样男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其指定服务相对应,具有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本身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花样男宠”包含“男宠”部分,用在指定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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