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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4961号“蒋氏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08:14:2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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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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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4961号“蒋氏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93号

   

  

申请人:济南蒋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4961号“蒋氏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12日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017304号“蒋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鲜水果;新鲜蔬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向商标局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恳请商评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新鲜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在“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在“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新鲜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蒋氏庄园”与引证商标“蒋氏”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蒋氏”与引证商标“蒋氏”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植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食用菌、新鲜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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