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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322号“韩罗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0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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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322号“韩罗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84号

   

  

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7322号“韩罗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960149号“韩罗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已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复审,目前该商标处于行政诉讼中,故恳请商评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引证商标经我委异议复审决定予以核准注册;2017年9月14日,引证商标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我委复审决定,故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韩罗苑”与引证商标“韩罗苑”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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