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0294号“西湘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07号
申请人因第20710294号“西湘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湘西”二字,但“湘”指湘菜,体现注册人经营的菜品的属性,“西”起到强调作用,同时,“湘西”是“湘西苗族自治州”的简称,上述文字已经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湘西”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湘西”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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