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3820号“五星京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42号
申请人因第20863820号“五星京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除“五星”外还具有其他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众多含有“五星”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获奖证书、其它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五星是饭店等服务上评定质量、档次等高低所使用的名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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