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8632号“空质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06号
申请人因第20828632号“空质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股东个人登记信息复印件、“空质机”百度网页和新闻搜索结果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空质机”易使消费者认为具有“空气质量检测机”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