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0829号“让我们见个面之三侠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05号
申请人因第20660829号“让我们见个面之三侠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未申请注册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判定商标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应该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让我们见个面之三侠传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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