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1247号“雨果卡佩 HUGOS CAP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06号
申请人因第21001247号“雨果卡佩 HUGOS CA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2236号“雨果卡布里特 HUGOCAB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雨果卡佩”文字及其对应的外文“HUGOS CAPET”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雨果卡佩”文字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之一的“雨果卡布里特”文字相比较,均含“雨果”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婚纱、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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