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62863号“莱乡居菜子王LAIXIANGJUCAIZI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6 1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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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62863号“莱乡居菜子王LAIXIANGJUCAIZI
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8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4日对第17762863号“莱乡居菜子王LAIXIANGJUCAIZIW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877195号“菜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菜油、芝麻油、泡菜、咸菜、榨菜、紫菜、加工过的坚果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打知名商标擦边球的行为,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所获荣誉情况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菜子王”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和质量,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引证商标在江苏地区知名度不高。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和稳定的市场认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图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于2008年8月4日申请,于201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的“莱乡居菜子王”与引证商标“菜子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菜油、芝麻油、泡菜、咸菜、榨菜、紫菜、加工过的坚果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食用菜油、芝麻油、泡菜、咸菜、榨菜、紫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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