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97498号“蓝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05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9日对第13797498号“蓝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蓝秀”、“蓝秀 LANXIU”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之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蓝秀”、“蓝秀 LANXIU”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8400511号“蓝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74243号“蓝秀 LAN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公司员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将对消费者及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蓝秀”品牌的广告宣传证据;
2、“蓝秀”品牌的杂志宣传图片;
3、“蓝秀”品牌代理经销合同及相应发票;
4、“蓝秀”品牌在各地专柜图片;
5、引证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在推介活动上与申请人员工合照照片;
7、申请人员工工资表;
8、被申请人在防晒乳、睫毛卸妆棉等商品上的图片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蓝秀”商标未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也就不能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属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四、被申请人善于经营,争议商标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并且得到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良好的质量和服务使其已经在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的人气,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授权书;
2、经销协议书两份;
3、产品实物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将争议商标投入市场使用,更无法证明争议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其他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