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2726号“趣实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98号
申请人因第20672726号“趣实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服务无直接关联,并非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与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起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趣实习”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该文字使用在指定的教育、培训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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