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0198号“熊猫金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55号
申请人因第21090198号“熊猫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大型央企——招商局集团旗下专门从事清洁能源产业中下游交易与服务的系统综合集成商。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37327号“熊猫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已共存。五、“熊猫金融”品牌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六、引证商标三仅为在先申请,是否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还有待商榷。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屏、所获荣誉、媒体相关报道、熊猫电站及活动照片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熊猫金融”,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熊猫”,而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PANDA”可译为“熊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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