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7366号“BAIQ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5 1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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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7366号“BAIQ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26号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4日对第6857366号“BAIQ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3262084号“百强家具BA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其他“百强”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恶意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并在与引证商标具有极大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其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对“百强”、“BAIQIANG”享有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商标权。被申请人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1年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公示信息。
2、申请人对“百强家具及图BAIQIANG”所做的宣传推广证据。
3、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资质及其宣传资料。
4、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百强”商标显著性较弱,并非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且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早于引证商标注册的“百强”商标注册信息。
2、林俊水授权被申请人使用第5246858号商标授权书。
3、被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
4、被申请人与红星美凯龙、集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产品销售合同。
5、被申请人的荣誉及宣传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百强”文字组合并不享有专用权,申请人依法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是家居家饰行业,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重合度高,被申请人系恶意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2010年7月14日,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驰名商标认定依照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百强家具BAIQIANG”商标虽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仅能作为受保护记录在案予以考虑,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百强家具BAIQIANG”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认定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BAIQIANG”与申请人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百强家具”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但二者呼叫相近。除了申请人的“百强家具”、“百强”、“BAIQIANG”系列商标以外,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