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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18531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5 1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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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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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18531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07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18531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品牌已发展成为全球最知名的女士内衣品牌之一,多年来占据内衣市场的领导地位,申请人旗下另一品牌“PINK”时针对年轻女生的一个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40067号“PINK”商标、第4238323号“Pinkey及图”商标、第13001406号“Pink”商标、第12587363号“Pink”商标(以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同时包含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VICTORIA'S SECRET”,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在相应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中国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四、文字“PINK”在第3类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经查已有多个含有“PINK”文字的商标共存,申请商标还含有显著文字“VICTORIA'S SECRET”,直接指向申请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及部分“VICTORIA'S SECRET”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清单;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于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证据材料;
申请人于中国大陆开设各专卖店的相关报道;申请人中国制造商名单及地址列表;申请人产品目录册复印件;有关申请人和申请人产品的相关报道材料;在先判决和在先裁定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2828号决定在“化妆品;香水;香精油;洗面奶;口红;增白霜;成套化妆用具;浴液;清洁用油”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6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体较大的“PINK”和字体较小的“VICTORIA'S SECRET”呈上下排列方式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PINK”,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INK”、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Pinkey”、引证商标三、四文字“Pin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剂、护发素、肥皂、浴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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