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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17959号“TIFF&CH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01 16:24:07    0670网络整理    309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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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17959号“TIFF&CHL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82号

   

  

申请人:美国蒂芙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悦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对第18317959号“TIFF & CH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珠宝首饰等奢侈品的设计、生产、零售和分销商,是全球著名的“TIFFANY & CO.”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64368号“TIFFANY &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6471号“TIFF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7600号“PURE TIFF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7601号“TIFFANY FOR MEN”(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及国际注册第1208841号“TIFFANY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815305号“TIFF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66131号“TIFFANY &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3160451号“蒂芙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申请人及其前身公司将“TIFFANY”作为商号使用已有一百七十余年的历史,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在先商号高度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也会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相关商标档案以及商标注册信息列表等材料;
  3、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情况等相关材料;
  4、相关法院判决以及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经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者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六、七、八已经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八枚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范围内,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1、申请商标“TIFF & CHLO”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且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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