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857号“MORPH CYBER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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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857号“MORPH
CYBER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3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857号“MORPH CYBER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31010号“MORPH”商标、第8832222号“MORPHO”商标、第848893号“MORPHO”商标、第10238581号“Morph pad”商标、第4170720号“MORPH PAD”商标、第848900号“MORPHO SYSTEMES”商标、第850847号“MORPHO Systems及图”商标、第847993号“MORPHO SYSTEMES”商标、第847994号“MORPHO Systems及图”商标、第15938608号“MORPX”商标、第7926312号“MORPHPAD”商标、第6246502号“MORPHOTE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9类商品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ORPH CYBERSYSTEM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MORPHO”、引证商标二、三文字“MORPHO”、引证商标四文字“Morph pad”、引证商标五文字“MORPH PAD”、引证商标六文字“MORPHO SYSTEMES”、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MORPHO”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电路板、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印刷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存储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存数设备、磁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ORPH CYBERSYSTEMS”与引证商标八文字“MORPHO SYSTEMES”、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MORPHO”、引证商标十文字“MORPX”、引证商标文字“MORPHPAD”、引证商标十二文字“MORPHOTEK”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的设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编制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度编制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极端及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该软件与电致发光灯、显示屏、电路、逆变器、微处理器、集成电路和半导体连用)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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