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558号“TB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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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558号“TB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38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558号“TB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一个基督教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必然体现在申请商标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人作为一个宗教组织,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以及用户群体都限于基督教教友,而不是普通消费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申请商标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有着和普通商标完全不同的属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10318号“T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4550号“T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60669号“T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94104号“T.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01061号“T.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布于2013年的某中国游客的泰迪熊博物馆游记。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B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TBEN”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磁性录制载体、录音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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