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2237号“英雄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20 1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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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2237号“英雄直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076号
申请人因第20932237号“英雄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26513号“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027号“英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英雄”,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自动广告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耳塞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形数字化仪(计算机系统产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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