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93231号“SMARTP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47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3231号“SMARTP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58245号“SMART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仅存在末尾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电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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