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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6480号“百罕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20 18:45:47    0670网络整理    243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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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6480号“百罕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36264号重审第0000001822号

   

  

申请人:俪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6264号《关于第18056480号“百罕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第55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2017年06月05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025号关于第9606638号“百罕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引证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刊登在商标局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的第157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我委认为,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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