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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51195号“天润TER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20 18:30:2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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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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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51195号“天润TERU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088号

   

  

申请人:黄起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天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对第14851195号“天润TER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早在2004年就开始使用并申请注册的第4382887号“天润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标志近似,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申请人的商标经过长期的市场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先后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火腿等商品上,2007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6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2、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故该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为自然人,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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