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11321号“海外有家 haiwaiyouji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9 15: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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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11321号“海外有家
haiwaiyouji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99号
申请人因第18911321号“海外有家 haiwaiyouji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56500号“海外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25128号“浩展 HAO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海外有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海外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分期付款的贷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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