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国际注册第1078313号“亚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5-19 15:19:22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290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国际注册第1078313号“亚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AMA GMBH & CO.KG(德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清琦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8313号“亚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7203号决定,于2017年06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长期使用,从未间断。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中文网站相关页;
  2、亚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3、亚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微博页面;
  4、亚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参加行业展会发布的广告;
  5、国美在线销售申请人生产的电子产品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提出延伸保护申请,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7年5月4日商标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主体与本案申请人不一致,其所显示的商品与本案核定使用的服务亦不同;证据4-5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或显示商品与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同。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尚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