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8328702号“龙泉铺LONG QUAN 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18 17:23:00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934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8328702号“龙泉铺LONG QUAN P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08号

   

  

申请人:杜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28702号“龙泉铺LONG QUAN 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第1023678号“龙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130201号“龙泉铺”商标、第154135号“龙泉及图”商标、第6638516号“龙泉及图”商标、第3988476号“龙泉及图”商标、第18130201A号“龙泉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整体构成、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史发展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专利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王珊
汤茜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