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1678号“水滴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6: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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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1678号“水滴直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99号
申请人因第20931678号“水滴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907490号“小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81592号“水滴网 SU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的“360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背景介绍资料;2、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获奖资料;3、互联网行业协会出具的360商标知名度证明;4、数据统计公司艾瑞咨询出具的360品牌系列产品的行业排名证明;5、申请人的“360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料;6、百度网站对水滴直播软件的相关介绍。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水滴直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小水滴”、“水滴网”均含有“水滴”两字,它们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的“360及图”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驰名与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分开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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