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51793号“菲拉格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6: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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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51793号“菲拉格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173号
申请人因第16551793号“菲拉格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4582330号“菲澜格慕 FILAN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第15990253号“金镶玉菲拉格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石峰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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