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54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6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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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554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39号
申请人因第20455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88296号“鑫裕及图”商标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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