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76063号“隆腾美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12 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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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76063号“隆腾美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569号
申请人因第20476063号“隆腾美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5835号“隆腾long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隆腾美居”文字和一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隆腾美居”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隆腾”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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