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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1271号“如夏 RUSUN NING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8 17:06:5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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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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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1271号“如夏 RUSUN NINGX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09号

   

  

申请人:宁夏圣夏彤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1271号“如夏 RUSUN NI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汉字“如夏”,“RUSUN NINGXIA”仅为对“如夏”部分的译义。整体与地名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如夏”、外文“RUSUN NINGXIA”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汉字部分“如夏”所占面积较大且文字醒目,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虽然申请商标中“NINGXIA”与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宁夏”的拼音音节一致,但是鉴于该部分所占比例较小,且申请人亦来自该地区,故“NINGXIA”仅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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