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7227号“海贝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7:05:3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09
关于第20897227号“海贝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53号
申请人因第20897227号“海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348552号“海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案件尚在审理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海贝儿”与引证商标汉字“海贝尔”首位两字相同,仅末尾一字不同,它们在呼叫、含义及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