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648386号“BLAWV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8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0日对第10648386号“BLAWV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位于德国的知名制冷压缩机研发生产厂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4013号“BITZ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4011号“比泽尔 BIT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50851号“BITZ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BITZER”系列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密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BITZER及图”是申请人最先创作并公开的美术作品,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制冷行业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标志设计,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中关于“BITZER”的介绍、申请人中文网站、产品及全球分公司介绍等资料;2、申请人“BITZER”商标在国内外注册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等;3、“BITZER及图”及“BITZER”著作权登记证书;4、申请人中国全资子公司验资报告、与中国全资子公司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审计报告、经销协议、销售情况等资料;5、引证商标产品宣传册、广告合同、中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参加展会及获奖情况等资料;6、相关司法判决及商标案件裁定书;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8、经公证的被申请人恶意使用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8月13日通过第156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