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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81098号“珠乡土茅 ZHUXIANGTU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8 16:35:5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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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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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81098号“珠乡土茅 ZHUXIANGTUM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15号

   

  

申请人:合浦县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1098号“珠乡土茅 ZHUXIANGTU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054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9842号“茅 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轻易区别,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的汉字“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白酒、酒、酒(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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