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24177号“遇见小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17号
申请人因第21124177号“遇见小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82169号“遇见小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方面大相径庭,不会导致有任何混淆的可能,申请商标已进行大量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末尾一字不同,二者在文字组成与呼叫方面均相近,其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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